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 意 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15:29:54 浏览:983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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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产业,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社会成本、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现代物流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建立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县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抓好布局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建设、企业培育和统计等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二)加大对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城乡物流配送网点建设、退城进园的货物配载点、物流业装备的升级改造、物流企业培大育强及品牌建设等。
(三)实施物流基地项目用地保障政策。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发展实际科学规划物流用地,物流基地项目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并在指标安排、手续报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强化对现代物流业的金融支持。拓展融资渠道,着力帮助建立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解决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积极争取和鼓励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基地设施项目和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物流业倾斜;大力引进民间资金参与投资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建设专项资金,并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比例配套。
(五)积极培养和引进现代物流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物流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培养现代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人才的生活、租房、购房补贴及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政策参照《安吉县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安政发〔2010〕76号)执行。
(六)加强对物流企业的主动服务,为企业培大育强创造良好条件。完善产业指导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整合物流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开放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在线跟踪与过程控制,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水平、物流效率。
(八)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推广技术标准、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沟通和联系行业内企业等作用,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物流行业秩序。
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基地规划建设
(九)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物流项目,实行“1+x”办法,由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物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准入、规划、供地和建设等事项实行联合论证、并联审批。
(十)对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企业在本县投资建设基地或并购重组物流企业的,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议。对在收购、兼并、重组企业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的前提下,经批准予以减免或全额补助(应在规划前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物流公司总部,并进驻基地的,经批准,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自进驻之日起两年内按县得部分50%给予奖励。
(十一)基地建设中涉及的相关地方性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优惠。推进物流基地内用电、用水、用气、用油与一般工业同价。基地管理机构当年投资于公共物流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得超过30万元。
(十二)对“退城进园”进驻基地的物流企业,货运车辆运力首次达到0.03万吨、0.05万吨、0.10万吨,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8万元。
三、推动物流企业自主提升发展
(十三)物流企业在原有运力基础上,新购集装箱运输车辆、槽罐车、甩挂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10吨以上整体封闭厢式货车、20吨以上或240马力及以上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车,每车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购300总吨以上的特种船舶,每船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四)公路物流企业集装箱业务年标箱(或折合标箱)当年达到0.3万、0.6万、1万标箱的,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10万元,超过上述运量规模以上的每标箱分别再补助6元、7元、8元(县境内运输的除外);水路物流企业年集装箱承运量(重箱)首次达到1万标箱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按每标箱补助5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五)物流企业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凭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报税务部门年报),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物流企业当年入库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三税总额5%的补助。
(十六)鼓励生产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给予奖励。鼓励生产企业外包物流业务给本地注册的企业,当年货运量首次达到0.5万、1万、2万标箱,分别对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按规定标准新办配送站场、乡村物流代办点的物流企业,给予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物流企业的城乡配送专用车辆给予专用号牌(或标识)。配送车辆需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特许通行证。
(十八)对开展甩挂运输的物流企业放开半挂车牌证管理,允许一辆牵引车与多辆挂车随即搭配,允许半挂和牵引车分开检测。
(十九)鼓励物流业企业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2A、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市级重点培育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增注册的物流业商标每件给予注册费用的50%补助;对新获“湖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行政方式取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以司法方式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国家级、省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附则
(二十)本意见中奖补政策适用对象仅限在安吉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在安吉注册的企业车船,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健全的物流企业。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奖补事项由交通局、发经委、财政局负责审核。同一事项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统筹安排,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由县物流办(县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