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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吉县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8日 9:48:50   浏览:550   字体大小:


  • 各乡镇(街道)党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

    《安吉县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5日

     

     

     

     

     

     

     

     

     

     

    安吉县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更好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安吉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委、政府《安吉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开发工作若干政策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外人才工作站是指委、政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安吉籍海外人才和其他人才中介平台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是宣传推介安吉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在委人才办、县委统战部、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海外人才发布安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紧缺急需的海外人才或项目信息,以及投资环境和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情况推介、政策咨询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海外人才工作站重点引进以下领域的人才:一是围绕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广泛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二是吸引拥有自主专利、掌握核心技术、有意愿来安吉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三是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四是引进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三)加强与安吉籍同乡会、商会的联系联谊,协助安吉在海外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发布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帮助引进各类所需人才,联络和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安吉考察。
      (四)积极向海外人才宣传海归创业人才的先进事迹,介绍海归人才创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安吉创业。
      (五)建立当地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安吉高层次人才需求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情况。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作用,每个工作站聘请1-2名引才大使。
      (一)引才大使应具备的条件:在住在国有较长时间的生活和工作经历,熟悉该国国情和当地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情况;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办公地点和设施;与海外专业技术人群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或在人才社团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对安吉县情和引才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引才大使聘任程序:经县委统战部侨办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乐意担当引才大使的,颁发“安吉县引才大使聘书,聘期三年。

    第五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经费支持:
      (一)为确保海外人才工作站的正常运行,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个海外人才工作站10万元工作经费。
      (二)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其中3万元为引才大使基础奖励,其他主要用于宣传推介费、数据库建设,及经引才大使推荐,由县委统战部、县侨办邀请来安吉考察的引才大使和考察人员车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由统战部牵头,侨办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委托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引才奖励:
      (一)对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教授级专家或留学归国博士研究生,来安吉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对象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8万元。
      (二)对引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报请县委、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海外人才工作站的考核管理:
      (一)由统战部牵头,侨办负责海外人才工作站人员聘用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安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推介情况;人才政策及人才发展环境的宣传情况;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情况;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建设情况;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和签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三)奖励的兑现。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正式签约落户安吉,或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并到岗工作后即兑现奖励。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解除引才大使的聘用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统战部会同侨办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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