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安政办发[2015]31号 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日 14:52:28 浏览:2124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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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安吉县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的通知》(湖政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实际,对我县土地要素市场配置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建立指标分配与消化批而未供、盘活存量、土地产出效益挂钩制度。建立存量土地盘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土地产出效益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与规划空间和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根据乡镇(街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由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用地,对列入市、县重点项目和市大好高项目统筹安排指标,其它项目用地由乡镇(街道)以盘活存量土地解决。对农转后五年未供应的(包括暂安排融资的),实行强制盘活,指标收归县政府。
二、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根据产业、行业和用地单位经营等情况,区别确定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属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列入市“大好高”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50年,被列入国家、省《限制用地目录》以及虽未列入但属市联审范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30年,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40年。出让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若达到出让时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的,且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势头的,可申请以协议方式续期。
三、完善项目用地差别化地价政策。除政府全额投资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上述用地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评估定价;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土地市场评估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地价供地,一般不低于县政府确定的园区最低限价。确属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实行差别地价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受让时评估地价与受让地价的差额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四、恢复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项目开竣工管理。恢复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在土地成交后,受让人须按约定缴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工业、仓储、研发等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10%收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用地按不低于成交总价的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乡镇(街道)、城投公司收取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按期开工的返还50%保证金,按期通过竣工验收的返还剩余保证金。对于违反出让合同及产业投资协议有关开竣工约的,须收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
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要严格把关,延期申请需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并明确处理意见后报发经委(工业)和国土局(经营性)审核,对政府原因或企业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一年,对企业自身原因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按合同约定扣除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延期后仍不能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规定予以处罚,继续延期需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净地出让要求,各乡镇(街道)、城投公司要及时处理出让土地上的遗留问题。因政府原因影响项目按期开工的要明确处理的时间,欠拖不解决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存在土地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未按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未按期开竣工、未按期投产、土地闲置等行为的用地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建立“负面清单”部门共享机制,凡列入“负面清单”的用地单位,在上述行为未整改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土地竞买报名,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项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新增贷款支持,房管、国土部门不予受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
六、深化低效用地市场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市场退出机制。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竣工的闲置及低效用地,应加强跟踪监管,严格违约责任追究。对企业已竣工未实际投产的低效用地,乡镇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加快设备投入、限期投产。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低效用地单位对占有的空闲土地进行分割转让。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制定的相关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