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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7日 16:11:56   浏览:838   字体大小: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各部门:

    《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等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在安吉县产业基金下单列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基金,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旨在通过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风险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初创期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安吉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效农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风险奖励等引导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在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及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子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安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安吉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将引导基金以该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管理小组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子基金应在安吉县域内注册,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5%,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申请者依法募集。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到位资金按出资比例出资。

    第九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组成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向管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管委会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三章  运营与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职责,监督资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管理办公室。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安吉县范围内注册设立;

    (二)投资安吉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达到子基金总额的50%及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子基金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安吉县区域内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创意设计、高效农业等领域。鼓励子基金优先支持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拍卖交易或从国内外引进优势专利并在当地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千人计划”人才项目,“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安吉科技创业园孵化项目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安吉县“双高”培育企业。

    第十四条  对县政府引进的特别重大科技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子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投资风险有争议的,可以明确风险分摊和补偿机制,落实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向第三方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5年需要存续的,由管理办公室和出资人商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子基金向安吉县域以外企业投资的,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退出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在设立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成立一年内,未向安吉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向安吉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达到规定比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它出资人自子基金运行5年(含5年)内,经管委会同意,可以以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优先购买引导基金部分股权;5年至7年(含7年)的,经管委会同意,转让价格可以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6年起的持有期利息之和,利息按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已满7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条  子基金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部分股权的,经管委会同意,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部分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政策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在我县完成注册后,由引导基金按照实到资本(剔除引导基金部分)1%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象仅限于在安吉注册成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子基金成立一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向安吉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子基金投资于我县企业的,由引导基金按照县域内投资额的1%奖励给子基金,单个子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条件,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其贡献度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向安吉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管理办公室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选择1-2家商业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子基金应在管委会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安吉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管理办公室报告资金情况。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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