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日 15:44:40 浏览:759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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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县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
第四条 基金初期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出资,主要是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逐步扩大规模。
第五条 基金出资分期筹集到位。首期到位出资资金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有关先行先试子基金的部门可成立相应机构,履行和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对管委会直接负责。
第八条 安吉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财政出资额组建安吉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市场监管局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有资质的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和增资计划,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研究制定基金投资指南,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行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推动“四换三名”和“两化”深度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特别要在特定的“生态+”产业领域和范围中优选项目,优先支持培育本地生态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鼓励创新支持方式,对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五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九条 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主要指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等模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二十条 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且投资县内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金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鼓励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此条件限制);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二条 基金对少量全县性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也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基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0%,且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三条 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征集,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经授权机构审议决策,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金出资比例。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七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退出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三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协议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根据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适应我县实际的基金监管机制,明确基金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投资方向、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以前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基金合法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