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 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16:41:45 浏览:259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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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
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2015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15年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建设
对符合规划,由第三方运营公司统一招商运营、物业管理,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按以下政策予以扶持:
(一)为保障园区(楼宇)正常运营和形象展示而新增的固定配套公共设施投入(内部公共装修和外部形象展示),经审计认定,给予实际投入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业公共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租金价格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按照先缴后补原则,第一年补助7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补助面积按照合同及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三)对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第三方运营企业,经考核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对省商务厅备案认定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考核评定后,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乡镇(街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电商服务点,经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每个点每年不超过10万元和2000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我县安吉馆(淘宝安吉馆、1号店安吉馆)、安吉购、安吉产业带三个销售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每个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自第二年起,对安吉馆按实际交易额每300万元补助10万元运营费用;对安吉购和安吉产业带按实际交易额每1000万元补助10万元运营费用;运营费用补助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
支持县邮政分公司推动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打通中心城区和农村快递物流通道。按运营车辆购置、场地租赁和改造等实际投入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自第二年起,每年按项目实际运营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对注册本地年成交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县外一家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平台开展业务,给予不超过1万元扶持。每家跨境电商平台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规上生产型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
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服务业相关政策执行。
七、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支持争创各类电商示范
对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楼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园区、楼宇),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递交项目申报资料(另行发文)。经县商务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实地验收。申请单位在前期报送项目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向县商务局递交项目验收申请。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对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三)资金拨付。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将扶持资金拨至项目单位。
十、附则
(一)对其他新兴平台或模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追加补助。
(二)单个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