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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2日 9:14:52   浏览:212   字体大小:

  • 为确保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升规晋级

    (一)设立明星企业奖。根据县政府明星企业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家明星企业,对年度获选企业进行生态广场树旗表彰。

    (二)设立规模晋级奖。给予首次完成上规工业企业经营者3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强化有效投入

    (三)鼓励兼并重组

    企业之间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且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经审查批准,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县财政所得75%予以奖励给缴纳方;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盘活债务危机(破产)规模企业、县重点工业项目闲置资产和列入“双停”盘活库的企业(项目)过程中,所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县财政所得100%予以奖励给缴纳方。具体由县发经委牵头审核确定。

    (四)强化自主创新

    列入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列入省级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项目的,A类一次性奖励50万元、B类一次性奖励30万元、C类一次性奖励20万元(此项目为打包项目,奖励资金由申报企业均分)。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50万元、3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

    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单个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列入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验收的每项追加奖励2万元;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的每项追加奖励5万元。

    (五)鼓励机器换人

    鼓励企业零增地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租赁厂房)。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单个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达100万以上),建成投产后按新增主要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800万元封顶。

    (六)推进管理创新

    鼓励推进股改上市。相应奖励政策按《关于鼓励企业赴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函〔2015〕4号)文件及其补充说明执行,县金融办负责审核确定。

    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建设。列入市、省 “两化融合(信息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获得县、市、省 “两化融合”(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具体以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鼓励企业实施精细(精益)化管理。已实施精细(精益)化管理的企业,经县、市、省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为精细(精益)化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具体以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七)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

    每年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对新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不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导(参与)省级、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每制定1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5万元(6万元)、30万元(1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要求,对规上企业在本年度内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5S管理方法,并通过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的,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和2万元。

    (八)鼓励以商引商

    对本县企业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和工业项目准入要求的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经县招商局认定,当年给予引荐企业首期到位注册资金3‰的奖励(比照招商引资分批奖励政策兑现);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次年起,按其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奖励引荐企业,连续奖励3年。

    三、支持拓展市场

    (九)设立企业品牌创建奖

    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如企业先前以司法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奖励的,则自动减除已获得相关奖励);获得省、市级品牌(含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不含复评和续评)。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就高奖励。对获得省、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就高奖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获得有效证书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

    (十)设立品牌企业广告投入奖

    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市(外县、区)级以上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进行投入的,按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的投入额度,分别给予直接广告费5%、10%、15%的奖励,最高200万元。对企业通过经认定的国际性杂志、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开展的品牌和产品宣传推介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政府统一组团的成长性展会(含省指定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县公布的扶持性展会,累计参展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给予展位费7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行业协会等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会展中心)进行统一展销,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组展单位补助20万元。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按要求统一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企业,根据展会目录,分别给予重点类、支持类展位费80%、50%补助;对经商务局事先备案确认的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20%补助。年出口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全年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政府组团的境外观展活动的企业,给予人员费50%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利用展会平台搭建公共形象展示区的给予全额补助。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方式拓展市场

    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相关优惠政策根据2016年度《安吉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执行,具体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确认。

    对入驻到境外品牌贸易中心并运营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助,连续补助3年。对实施海外并购、设立生产研发性机构、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赴境外投资并运营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百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于发生国外经济合作营业额的企业按每百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加大出口风险防范力度

    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实行分类补助: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保费实行政府统保,保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5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企业因境外大额采购、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含安装工程)而参加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40万元。企业因境外投资参加保险的,按实际产生保费50%进行补助,最高20万元。

    给予参与反倾销诉讼的企业诉讼费50%补助,最高5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按照服务贸易实绩给予奖励。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五)设立县产业培育资金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区域品牌推广宣传、贸易风险应对、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设立1亿元规模的安吉县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县内优质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企业500万元以下贷款提供信用保证。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发经委、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县内当年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年年审条件的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日均担保余额在其净资产2倍以上、10倍以内的部分,按当年日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入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工业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保证保险的年化费率平均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

    鼓励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创新工作,对年度开展小微融资合作创新有实绩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发经委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由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执行。对年终考核评级获“优秀”等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前三年政策期满后,再有条件地给予三年减半政策,即在后三年,给予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且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分红。

    完善金融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业绩考核办法,根据对工业领域放贷额度和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严禁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业务搭售各类理财产品、收取保证金,严禁“压贷”、“延贷”、“抽贷”、“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具体由金融办牵头落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配合。

    (十七)鼓励企业增高扩容

    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免收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加层提高容积率的,免收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的县财政所得部分。对已完成前期规划投产的企业经批准增高扩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增加四层(含)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0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对新增用地并按设计规划完成建设投产的企业,建设四层(含)以上生产性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容积率在1.2以上(且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办公及生活用房不列入奖励。

    (十八)鼓励加强节能减排

    鼓励在本县范围内开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用能计量装备齐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支持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提升工业企业用能水平。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8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2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并在完成全年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给予设备投入总额8%的补助。

    集中供热范围内拆除锅炉的工业企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拆除集中供热区锅炉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65号)规定给予补助。

    实施屋顶光伏发电的企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规定给予补助。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县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就高奖励)。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期淘汰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2〕58号)规定给予补助。

    加大污染整治支持力度。工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治和减排任务的,给予环保设施投入总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每项补助额最高50万元。推广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家补助设备投入的30%。

    五、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全县中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MBA课程班、职业经理人短训班等各种培训学习活动。

    (二十)推进企业减负增效行动

    组织开展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具体减负条款按照《安吉县2016年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指南》执行。

    六、附则

    本修订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根据《安吉县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试行办法》(安政办发〔2014〕70号),对全县工业企业基于用地、用水、用能、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以及各类综合效益指标方面进行评级,其中A类企业优先列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100%享受各类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等;B类企业80%享受各类工业经济扶持政策等;C类企业不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对第十八条中涉及节能改造、集中供热区锅炉专项补助、光伏发电、淘汰落后产能、环保整治等单项政策补助不受效益评价ABC分类影响);

    另外,涉及奖励政策实行减半享受情况有: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C级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受处罚的企业、人才工作考核未达标的企业。

    奖励补助均实行“一票否决”情况有: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偷排漏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因企业环保原因引发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由县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企业。

    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名词解释:

    1. 国外经济合作营业额(第十二条):主要包含: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企业,其中工程建筑类发生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非工程建筑类企业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的营业额;外派劳务人员的实际收入总额。

    2.实际发生费用(第十二条):运营后发生的租金、装修费、广告费、人员保险费用等经营费用。

    3.生产性设备(第五条):指成套设备,不包括配件、自制设备、运输设备、设备安装土建工程、供热锅炉、配电设施等,设备价值含税部份不列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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